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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教育整顿建章立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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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教育整顿建章立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好***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察责任”的要求,落实***、省、市、县委、高检院、省院、市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明确全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是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治检,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党组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以厘清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坚决遏制腐败,努力建设清正廉洁、素质过硬的检察队伍。 

第三条  党组、部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检组负监督责任。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逐级分解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一节 主体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组应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领导、执行、推动的主体责任:

(一)政治领导责任。以鲜明的政治态度和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二)直接主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直接抓、深入抓,主动思考、主动研究,主动“挂帅”、主动“出征”。

(三)选人用人责任。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整风肃纪责任。坚持抓作风建设,坚决抵制“四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五)制约监督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自身腐败问题。

(六)领导支持责任。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七)管理示范责任。抓班子,带队伍,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第六条  党组书记应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以下责任:

(一)传达贯彻责任。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办法。

(二)组织推动责任。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教育监管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及直接管理下属的经常性教育、监督和管理。

(四)敢于担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依纪依规依法办事,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班子出了问题,或者队伍出现重大问题时,应主动检查,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追责。

(五)表率带头责任。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为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警作出表率和示范。

第七条  班子其他成员应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要领导责任,检委会专职委员协助班子成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过问了解责任。及时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直接管理下属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二)督促检查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并适时组织检查。

(三)告诫提醒责任。对发现的分管部门及人员在纪律、作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沟通汇报责任。班子成员之间加强协调沟通和协作配合,主动向党组及党组书记汇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应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体责任:

(一)组织实施责任。按照党组部署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本部门业务工作之中,认真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教育管理责任。及时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引导本部门干警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

(三)检查督促责任。定期对本部门所属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抓好督促整改。

(四)支持配合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本院聘请的廉政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配合查处本部门干警违纪违法问题。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应承担具体实施、直接检查、帮助教育、示范带头责任。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除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相关责任:

(一)办公室履行协调督办责任。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协调,承担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议事项落实督办等工作。

(二)政治部履行教育培训、宣传和舆情处置责任。负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认知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做到逢培必训;宣传报道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协调应对相关网络舆情。

第二节 监督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一)协助协调责任。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自身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责任。对院党组、各部门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从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维护纪律责任。监督检查党纪、检纪执行和转变作风情况,及时提醒和纠正违反党纪、检纪和“四风”问题,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四)查办案件责任。受理、评估、处理举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纪依规组织查处。

(五)问题报告责任。按规定向县纪委和市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院党组成员、其他领导干部以及检察干警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和问题。

第十二条  院党支部设立纪检委员,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支部纪检委员对支部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一节 主体责任落实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在年度安排部署工作、阶段性督导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年终检查考核等重要工作环节,应采取主体对主体面对面方式布置工作、明确任务、对接责任、传导压力、报告工作,确保主体责任落实。

(一)认真落实“2+N”会议制度:

1、每年召开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市县委、上级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听取和点评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强化措施;

2、根据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适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落实相关工作部署。

(二)建立健全工作部署、报告制度:

1、年初召开1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贯彻落实***、***纪委、省市县委、省市县纪委及上级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每年向县委、县纪委和市院报告1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必要时应面对面报告,认真听取意见。

(三)建立健全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公开承诺制度:

1、每年适时组织将县委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

2、及时组织签订以“明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责任担当”为主要内容的层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3、及时组织院领导签订因个人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力,导致管辖和分管部门的干警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自愿接受组织调查和承担连带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承诺书》;

4、及时督促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干警签订《廉政承诺书》。

(四)建立健全选人用人制度: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选人用人标准,重品德、重实绩,不单纯唯分、唯票、唯年龄;

2、改革和创新民主推荐方式;

3、加强组织审核把关,纪检监察和政治部按规定和要求各负其责;党组讨论决定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表态;

4、严防、严查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

(五)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

1、认真执行***八项规定、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省委“双十条”、市委、县委十项规定以及上级院的相关规定,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

2、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大检查和问责力度;

3、认真解决和妥善处理上访群众诉求,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接待,依法依规公正办理;

4、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风检纪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六)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源头防治腐败力度:

1、认真落实***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和高检院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实施办法》,针对检察权运行、执法办案、人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廉政风险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利于控制、有效介入、便于操作和监管的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约束、制衡、监督作用;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3、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应限期进行整改;

4、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情况,必须如实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七)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有效履行监督责任:

1、进一步协调和推进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实施意见》的落实,切实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相关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和承担工作任务的组织保障;

2、适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4、支持并主动在检察权运行、执法办案、人财物管理等方面,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活动空间和创造便利条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5、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五条  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应当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及时主持召开相关会议,学习传达贯彻***、中纪委、省市县委、省市县纪委及上级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措施,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检察业务、队伍建设同考虑、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年初与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面对面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年底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经常了解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适时提出加强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的要求;

(四)带头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带头遵守廉洁从检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带头反对和纠正“四风”。

(五)带领班子成员从严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为广大检察人员廉洁从检做出表率。

(六)认真落实县委、上级院有关要求:

1、每年至少为干警作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辅导报告;

2、每年至少对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约谈1次;

3、每年与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提出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廉洁从检方面的要求;

4、对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领导或干警,应当适时进行诫勉谈话;

5、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抓好以下主要工作,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协助班子成员抓好工作: 

(一)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组织分管部门制定工作计划、推动工作落实、主持召开会议、开展调研指导等工作时,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并研究部署、一并组织实施;

(二)年初与分管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平时应加强督促指导,年底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直接办案以及管理人、财、物、项目的岗位和人员,应重点加强检查;

(三)主动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干警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状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协调沟通,并加强个人之间的相互帮助和廉政提醒;

(五)对发现的检察人员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六)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七)认真落实省市县委、上级院、本院党组的有关要求:

1、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

2、每季度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1次廉政谈话;

3、每年至少同分管部门干警谈心谈话1次;

4、每年至少为分管部门讲1次廉政党课。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应切实承担起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一)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阶段性以及年度工作规划、目标要求、措施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要求,层层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

(二)建立健全检察干警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管理、监督制度规定,及时对干警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剖析,适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三)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及时报告;

(四)按照有关要求,坚持开展“三个一”活动:

1、每季度应组织开展1次党性党风党纪和检纪学习教育或警示教育;

2、每半年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本部门干警学习及廉洁从检情况进行1次督促检查;

3、每年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1次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检察工作纪律情况。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应当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以及年度工作规划、目标要求的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二)年初与本部门干警签订《廉政承诺书》,明确违诺责任,平时抓好监督落实,年底作出践诺评价;

(三)及时组织学习***纪委、省市县纪委、上级院通报的违纪违法案例,并组织开展讨论,深刻汲取教训;

(四)带头学习、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维护党纪检纪的表率;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对本部门干警日常行为的常态化管理和监督,适时开展廉政谈心谈话,及时发现问题,及早防范纠正;

(六)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干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遵守党纪检纪情况进行1次点评,每年进行1次总结讲评。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作。

(一)办公室承担的工作:

1、负责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协助协调工作;

2、负责对党组作出的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决议事项进行督办;

3、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撰写党组向县委、县纪委、上级院党组上报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

4、负责办理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其它工作。

(二)政治部承担的工作:

1、负责落实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培训要求,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做到和业务培训同步落实;

2、负责对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举措、重点工作及主要成效的组织宣传报道;

3、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对针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负面舆论炒作、失实报道,应及早发现,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4、协助党支部开展党课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5、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党组研究决定开展的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节 监督责任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聚焦主业,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确保监督责任落实。

(一)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1、通过参加党组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纪律、作风、廉政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2、每半年与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交换意见;

3、参加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4、每年至少对各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约谈1次;

5、根据掌握的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对科级以下(含科级)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在纪律、作风、廉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

1、纪检组长应全程参加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等工作流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适用政策法规和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实施监督,特别要对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履行监督程序; 

2、按照高检院相关规定,对政工部门拟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在提交党组会研究讨论前,先行进行审查;

3、对拟考察任用人选,在政工部门提交党组会研究之前征求意见时,应对其纪律、作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4、组织本院拟提拔任用干部开展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对于考试不合格者,建议党组暂缓任用。对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5、及时调查处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对大额度资金使用、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

1、对决策时是否经党组集体研究,以及党组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对执行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进行监督; 

3、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党组责令纠正。

(四)对纪律作风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1、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检务督察,重点对执法办案活动和转变作风、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2、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适时开展专项检务督察,坚决纠正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各种问题,对查处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公开通报。 

(五)建立健全落实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制度:

1、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纪委和市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院党组成员、其他领导干部以及检察干警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2、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对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控告的调查核实情况及调查结论;

3、纪检组长每年应及时向县纪委和市院纪检组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六)严肃查办违纪违法问题:

1、认真受理反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举报、控告信件,按照信件管理和处置规定,分别作出直办、督办、转办、阅处、留存等处理;

2、对查明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移送有关组织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检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督促责任单位深入剖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

3、对调查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够纪律处分,或者虽然事实无法查清但确有一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及时予以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

4、对蓄意诬告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严肃予以查处;

5、对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实行“一案双查”。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每季度开展1次党纪检纪教育,并对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1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室应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协助部门负责人推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每季度至少对各部门党员干警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检有关文件规定情况开展1次检查。按照抓小、抓早、抓预防的要求,对发现干警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及纪律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纪检组长报告。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党组对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党支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负责考核。

建立健全院领导带队的考核制度,对院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及各部门的考核应由党组书记牵头组织。

第二十四条  考核每年1次,年底落实。经党组决定,可以适时组织专项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以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为重点。每次考核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经领导审核把关,及时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考核意见反馈制度,党组书记或考核组组长,应将考核评价意见向被考核对象进行反馈,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党组应建立完善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根据考核结果,研究作出激励、问责及组织调整的决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重在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县委、县纪委和上级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二)履行责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检、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或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检察人员腐败犯罪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止干扰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 

(五)反腐倡廉制度不落实,有关机关提出整改要求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以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六)不认真执行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有关决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

(八)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责任追究不力的;

(九)放任、纵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知情不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检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需要追究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责任的,应按组织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纪检组长、监察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应当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检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需要追究纪检组长、监察部门负责人责任的,应按组织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党纪处分、检纪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组同意后实施,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商请县委、县纪委实施。

需要给予检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政工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批评教育等其他追究方式,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都可以使用。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应“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下属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倒查追究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部门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的,倒查追究分管院领导责任;

(三)下属人员发生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重大犯罪案件,或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致当事人死亡、伤残、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倒查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肃倒查追究其监督责任:

(一)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按规定的组织原则、程序报告、查处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人员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察人员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检承诺规定》的问题,或者对县委、县纪委以及上级院批转的信件,不及时调查核实,甚至袒护包庇、压案不办的;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 “较差”等次的;

(四)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制度、会议记录等资料,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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