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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培训内容 邮政储蓄银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年修订版

时间:2022-05-11 08:45:02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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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安全教育培

训管理规定年修订版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质量,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结合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集团公司和邮储银行总行的要求。

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全体邮政金融从业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邮储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或邮储银行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全国邮政金融安全教育培训总体统筹规划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区、市)邮政分公司或邮储银行一级分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向本级及相关部门提出教育培训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指导、监督辖属分支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邮政金融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机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级分支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将安全防范基础知识和防范技能纳入新入职金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纳入从业人员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培训内容

第十条各级分支机构领导应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金融安全防范等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本系统上级机构有关安全工作制度、要求等,掌握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防范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分支机构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应学习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金融安全管理、技术防范等方面知识。

(三)金融资金案件事故调查、处置等方法。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同业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六)典型案件、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消防安全知识。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分支机构须对本级兼职安全员及辖属营业机构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各级分支机构兼职安全员及辖属营业机构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三)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及强制性安防标准。

(四)安全设备设施、防卫器械的使用和维护。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六)典型案例分析。

(七)消防安全知识。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单位实施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各级分支机构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分支机构安全保卫部门是本单位金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源,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分支机构在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或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时,应当掌握当前外部社会治安形势和新动态,结合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知识竞赛、现场观摩、制作宣传栏、应急演练、座谈讨论等形式。

第二十条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对金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计划、安全学习会议记录、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各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必须做到精心安排、细致周到、把握重点、取得实效。

第五章培训频次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和邮储银行总行安全保卫部每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邮政金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省(区、市)分公司、市(地)分公司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安全保卫部门每年应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两次安全保卫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县(市)分公司和一级支行安全保卫部门每季度应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代理营业机构和二级支行每月应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和邮储银行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版)》(邮银发〔2014〕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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