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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2-10-24 19:20: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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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全文完整)

 

 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减少农村信用社资产缺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待处理抵债资产(下列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与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与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县(市、区)联社审批制与大额抵债资产省联社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县(市、区)联社要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要紧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的公布与修改;

 (二)抵债资产接收与处置的审批;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中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县(市、区)联社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未成立资产保全部门的,由信贷部门指派专人负责。

 要紧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

 (二)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

 (三)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四)建立各基层社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汇总上报抵债资产各类报表;

 (五)组织建立抵债资产信息反馈与服务网络。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确认与接收

 第六条抵债资产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抵债资产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保管、贮藏。

 (三)对不易保管、使用或者保管期限有限制的资产,能否确认为抵债资产,应根据贷款人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将其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定。

 (四)抵债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均无争议,并经有关部门认可,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过户等手续。

 第七条下列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一)

 《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

 (二)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等不得单独接收为抵债资产。

 (三)农村信用社认为不宜办理抵债手续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程序。

 (一)由债权信用社提出办理抵债资产的书面申请,县(市、区)联社务必派员配合信用社洽谈具体方案。

 (二)债权信用社根据集体会办意见,填制以物抵债申报表报县(市、区)联社审批。报批材料包含:信用社集体会办记录、评估报告、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抵债意向书、抵债物品明细表与其他所需的有关材料等。

 (三)县(市、区)联社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权限进行审查与审批,并及时通知债权信用社进行账务处理。

 (四)单户抵债资产金额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县(市、区)联社务必在接收后 15 日内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备案报备材料包含:信用社及联社集体会办记录、评估报告、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抵债意向书、抵债物品明细表与其他所需的有关材料等。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用社从取得抵债资产之日起就务必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务必逐户建立双套抵债资产明细台账,全面记载抵债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出租、变现与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情况等,一份信用社留存,一份报县(市、区)联社。

 第十一条信用社的抵债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月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物品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信用社的抵债资产管理实行责任赔偿制度。对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由保管责任人负责赔偿,信用社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各县(市、区)联社根据其缺失程度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对因特殊需要由县(市、区)联社保管的抵债资产。但不管何种方式,都务必建立保管制度,明确相应责任。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十四条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后,要积极采取变卖、拍卖、出租、委托抵债、托管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与处置金额由各县(市、区)联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使用变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时,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取得时的价格为根据,根据事实上际价值与市场重置价格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依法签订协议、进行公证、力、理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使用拍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要合理确定标的物底价,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公证处参与,按规范进行拍卖。

 第十八条使用租赁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由有权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合理确定收益水平。

 第十九条以托管方式委托经营的抵债资产,委托人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保证委托经营收入的实现,防止抵债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抵债资产处置给信用社职工及其亲属的,其条件不得优于其他竞买人。

 第二十一条严格操纵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如确有需要,应按物资的单价、使用年份区别固定资产或者低值易耗品,履行报批手续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抵债资产变卖时,单户变卖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或者变卖价低于接收时计价入账价格 l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务必在事后 15 日内由县(市、区)联社将有关材料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接收与处置过程的账务处理及核算按现行的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抵债资产价值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后,假如不能当即变现,首先要确定抵债资产的原价,并以原价为根据,再确定抵债资产的净值,以净值作为应收的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入账价值),同时还要相应核销贷款的本息。

 (一)抵债资产原价的确定

 抵债资产的原价是指市场公允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1.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2.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认定:

 3.法院裁定。

 (二)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确定

 信用社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在抵债资产的原价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抵债资产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并将抵债资产转入账内作为待处理抵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 XX 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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