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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19篇

时间:2022-11-15 14:55: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19篇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个人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XX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19篇,供大家参考。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19篇

篇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个人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XX政办发〔xxx〕XX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1、公务卡支付范围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

  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

  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经审批人审核同意。

  2、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支出,不承担相关手续费、利息,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3、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市XX区XX局xxx年3月1日

  

篇二: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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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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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支出项目。第十一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

  (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ofSale,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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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单位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核查处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动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受理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选择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确定本单位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组织统一办理单位公务卡,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并做好离职、变更等情况下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三)制定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四)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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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有关账务处理及对账工作。(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单位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

  计工作。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

  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

  协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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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工作。(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

  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

  防范支付风险.(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

  卡报销业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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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1.公务卡支付范围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经审批人审核同意。

  2.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支出,不承担相关手续费.利息,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3.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市XX区XX局2020年3月1日

  

篇四: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合第四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新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调离本单位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形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出差人员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餐厅用餐,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第六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报批手续。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毀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八条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九条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条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通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第十二条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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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十一、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十二、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

  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ofSale,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单位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有

  关服务工作。(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的消费支出

  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核查处理。(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

  问题,并协同推动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

  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共同推动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二)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

  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受理环境建设。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选择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确定本单位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组织统一办理单位公

  务卡,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并做好离职、变更等情况下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制定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

  (四)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对账工作。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单位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

  工作。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位

  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协

  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纪律,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关于日照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局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政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所有公用经费支出。第四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五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持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局办公室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七条我局职工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每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或3万元。

  第八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第九条公务卡强制性结算。职工进行公务卡消费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能报销。

  第十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条,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第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消费后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

  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三条办公室在收到持卡人的报销凭证时,应由报销人

  填写台账,注明开支项目、报销数额、公务消费日期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按照审签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对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在外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科室相关人员向办公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支出的流水号及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借款手续,经领导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代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二)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三)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式支出的;(四)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第十七条办公室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

  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六: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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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务卡是指根据银行规定办理的为满足企业差旅及其他公务消费管理需要而设计的公司双币信用卡。

  二、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1、公司为办理经常性公司业务,需要频繁申请备用金的人员办理公务卡;2、公司公务卡单卡信用额度限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3、相关人员需填写《公务卡申请单》,说明开卡原因、使用范围、信用额度、持卡人姓名等,经本部门经理及财务经理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财务部负责为审批申请通过的人员办理公务卡;4、若公务卡使用率不高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公务卡,财务部可根据银行的公务卡管理报表填写《公务卡注销申请单》,经财务经理及持卡人所在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财务部负责为审批注销通过的人员注销公务卡;5、公务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办理公司业务,不得用于办理个人业务或与个人业务混用。若持卡人因工作等原因需要短期内向他人转交公务卡,必须填写《公务卡交接单》,

  双方签字确认履行交接程序,并由第三方的财务部出纳监交,归还时在该单据上再次签字确认,交接人员同样不得用于办理个人业务或与个人业务混用;

  6、公务卡的使用遵照办卡银行的规定执行,由于个人原因违反银行规定或公务卡丢失、转借、不当使用、信息泄露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7、公务卡属于信用卡,原则上存款余额少于零元;若有存款利息产生,应冲减公司财务费用;

  8、公务卡消费积分兑换由财务部按银行规定定期请示总经理作决定;9、公务卡属公司资产,办卡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发生人员变动或调动,持卡人须在变动或调动前一个月的月底将公务卡余额调整为零。调整的余额或欠费应在公司财务部办理交款或报销手续,并填写《公务卡交接单》将公务卡交还公司财务部;10、如果公务卡丢失,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发卡行挂失,并第一时间通知财务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后原卡作废,并将余额转入重新办理的新卡中;11、财务部设立专门账户对公务卡进行帐务管理,月初根据对账单编制公务卡余额调节表;并建立《公务卡登记备查簿》,对持卡人、额度、卡号、支出使用范围,以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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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作档案管理。三、公务卡请款报销程序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本人负责的公司业务,应当场取得对应发票及刷卡小

  票,并保证发票与刷卡小票的一致性;2、持卡人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依据《财务请款报销管理细则》每笔业务填写

  一次《付款申请单》或《旅费报销单》,付款方式在“其他”项中填写“公务卡”,发票与刷卡小票须一一对应粘贴在发票粘贴纸上;

  3、持卡人应时时关注卡内额度,若公务卡账期内额度不够,持卡人须选择其他付款方式;

  4、财务会计每月对银行的公务卡对账单与已收到的流转完毕的请款单进行核对,未请款款项及时通知持卡人履行报销流程,并在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统一为公务卡办理还款,由个人原因导致的罚息由该个人承担;

  5、还款时财务部出纳在付款凭证及请款单领款人处签字。四、附则

  1、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2、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公司财务部;3、附后《公务卡申请单》、《公务卡注销申请单》及《公务卡交接单》。

  

篇七: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才能被纳入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财政预算单位公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务卡支持系统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进行管理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条款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

  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文件精神,市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现结合我处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我处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一条在职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第二条公务卡属于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我处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科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并纳入我处公务卡管理范围。公务卡具有免年费、免挂失手续费、免损坏换卡手续费、免溢缴款本地取现手续费、免短信服务费、免公务卡支持系统使用费等优惠服务。

  1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具体额度以开户行核准的额度为准),持卡人在规定的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透支消费有25天---56天的免息期(即:当月1—31日的累计消费,于次月25日前归还),透支取现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

  第五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科。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不允许提取现金。如发生提现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七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

  第八条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我处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采购设备、房屋建筑

  2

  物维修、印刷等业务仍应按照我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二、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九条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正式税务发票、公务卡刷卡POS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相关银行消费凭证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公务卡具有个人信用卡功能,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第十条公务卡当月消费,次月24日为最终还款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最终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科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我处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填写报销凭证(在签报单“用途说明”一栏注明“结算方式:公务卡”),并同时附正式税务发票和公务卡刷卡POS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若刷卡凭证缺失,财务部门无法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故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不能办理报销。

  3

  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与其他报销单据分开粘贴。同为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应按持卡人和报销业务内容不同分类粘贴。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刷卡凭证在前),多张刷卡凭证对应一张发票的,以及多张发票对应一张刷卡凭证的,也应按顺序粘贴好(刷卡凭证在前),并在发票或刷卡凭证右上角注明。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打印并将该笔支出业务标出(要求有卡号、姓名、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作为刷卡凭证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三条财务处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的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刷卡凭证上的持卡人姓名、商家名称、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处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4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也即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本金、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第十五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差旅费补助、过路过桥费等;4、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5、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6、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7、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第十六条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也可采用转帐支付,但转帐对象须是单位帐号。

  5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和修改。附件:《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6

  附件:

  XX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

  14

  专用材料费

  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7

  

篇八: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十一、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

  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十二、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篇九: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及持有人公务卡为:以机关工作人员为偿还主体由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商业银行签订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银联标准行用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二、公务卡使用范围和信用额度原通过现金结算及可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同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初始授信额度由财务部门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三、差旅费、车辆维(护)修费、燃油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未超过授信额度的公务消费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科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经分管财务和主要领导审签批准。

  四、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向分管财务的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否则不予报销。为获批准的消防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五、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获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室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

  七、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信息期内(每月20日前)凭原始刷卡消费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按机关报账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科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

  八、、在收到持卡人的报销凭证时应由报销人填写台账

  注明开支项目、报销数额、公务卡消费日期等情况并签字确

  认。

  九、财务科按照审签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

  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

  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

  财务科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十、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

  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室协助办理资金的

  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原单位账户)。

  十一、

  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

  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

  消费逾期欠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卡的顺利支付。

  十二、

  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

  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行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

  销的相关手续。

  十三、

  公务卡支出的报销程序

  机关公务卡透支免息期为25天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

  在10日内到财务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业

  务时持卡人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银行刷卡消

  费凭证(POS单)及原始发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按照机

  关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财会人员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对持

  卡人申请报销刷卡信息进行查询、审核按照公务卡范围和财务

  制度规定进行审核报经分管财务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财会人

  员据此签发授权支付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转入

  持卡人公务卡账户。对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在外不能在规定的

  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科室相关

  人员向财务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支出的流水号

  及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借款手续经财会人员审核及领导批

  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

  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

  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

  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

  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

  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

  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锁造成的支出。

  4、

  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

  等形成的支出。

  5、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

  求的。

  十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

  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

  批后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

  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

  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

  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

  用人员的费用。

  3、

  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

  务费等。

  4、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

  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

  其他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的特

  殊支出项目。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

  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

  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职工退还借款时财务室

  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回单位元支付资金的账

  户。

  十五、公务卡持卡人的责任

  1、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2、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

  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

  由个人保管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发的公务卡有关费

  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

  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政部门。

  3、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出应

  在交易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交易凭证(PO

  S票)。刷卡支出在机关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经审

  批核销后由机关财务核账还款。公务卡支出中不予报销的部分

  应由持卡人自行偿还机关财务部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因个人

  原因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

  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机关财务部门不承担私人消费行

  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十六、单位财务部门的责任(一)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

  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

  

篇十: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

  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一: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规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第二章公务卡申请第三条公务卡是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第四条公务卡申请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申请人应主动提出申办公务卡需求~并直接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原则上发卡银行应与单位国库集中账户开立行一致。财务部门有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选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公务卡开支范围第六条公务卡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零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七条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凡属公务卡开支范围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经手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由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

  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第十二条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于15日内凭原始刷卡消费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在外地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处室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三条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刷卡消费凭条信息~查询并核对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公务卡结算台账~记录消费日期、开支项目、报销数额、结算日期等信息~并由结算人签字确认。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如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而延误还款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由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临近还款日~持卡人对应还款而尚未还款的公务消费~有义务及时告知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第五章其他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协助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第二十条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第二十二条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篇十二: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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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3篇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3篇银行卡如今作为世界上的使用率最高的现金支付工具,在人

  民生活中已经成为不行或缺的一项工具。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使用和管理公务卡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下面是我预备的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篇1各学院、各部门:为提高公务支出使用透亮度,根据国家和本市规范财经纪律、加强经费管理的要求,本校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现通知如下:一、资金范围本校的全部资金全部纳入规范管理范围,全面落实公务卡制度。包括财政拨款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等。二、结算范围严格执行《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名目》。凡纳入强制结算名目内的公务支出,除支票、贷记凭证等转账支付方式外,必需使用公务卡结算。三、工作要求〔一〕严格掌握各类现金支出严格执行《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上海海洋大学财务报销管理方法》等经费支付管理规定。的确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相关支出,必需事先报财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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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监督考核1、强化制度落实。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完善考核通报机制。根据学校二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要求,学校从公务卡强制结算名目执行率、现金使用率等方面,对各二级部门进行公务卡制度执行状况和现金使用状况进行考核。四、其他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沪海洋财〔2021〕23号〕中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调整执行。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篇2市直各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是近年来我国财政财务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延长,是规范现金管理的最有效手段,对提高政府公务支出透亮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动源头预防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21年全面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削减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方面取得肯定的成效。但目前在公务卡制度执行中,仍存在着公务消费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报销时不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对公务消费进行查询确认等现象。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强化公务卡制度执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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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厉行勤俭节省、

  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强化源头治理,推动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仔细抓好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落实,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要根据《南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南财库〔2021〕1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并于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归口业务科室备案。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名目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根据《南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方法》〔南财库〔2021〕13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公务卡,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名目〔附件1〕,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接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名目范围。凡强制结算名目规定的公务支出应优先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大额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三、严格审核和规范报销流程单位财务人员应准时将个人公务卡信息维护到公务卡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加强对公务卡报销事项的审核,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不按规定进行查询确认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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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承当审核责任。由于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等特别缘由确需采纳现金结算的,经办人必需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采纳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消费支出,经办人在报销时,应提供消费发票和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等单据。财务人员按截图中的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胜利”的支出金额和成交日期,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消费信息,并核实相关单据是否与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四、实行提取大额现金备案制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中的现金管理。对发生的.现金支出,按预算科目和具体预算项目列报支出,防止没有具体支出内容的备用金提款。因特别状况需提取大额现金,每日累计超过1万元的,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归口业务科室提交《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备案表》,经归口业务科审核后送国库支付中心〔附件2〕。五、规范公务卡的停用和申办因离职、退休等缘由离开预算单位,应准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通知个人公务卡办理注销手续;个人不愿注销的,原单位财务部门应准时通知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由银行将公务卡转〔换〕为一般信誉卡。公务卡转〔换〕为一般信誉卡后,不再享受公务卡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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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费、溢缴款领现免手续费、政府选购定点选购价等特别优惠,财政部门也不再提取相应的刷卡消费信息。

  调动到其他预算单位时,如新旧单位属同一个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可不必重新开卡,银行也不必将公务卡转〔换〕为一般信誉卡,新单位需通知发卡银行向财政部门与银联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如不属同一个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原单位要通知代理银行停用原公务卡或转为一般信誉卡,新单位为其重新申请办理公务卡。

  六、建立通报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公务卡使用率〔即刷卡金额占刷卡和现金总额的比率〕通报机制,每季的季首对预算单位上一季度公务卡使用状况进行通报,对公务卡使用率偏低的预算单位应做出书面说明,报市财政归口业务科室备案。将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状况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并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无公务卡消费信息及公务卡刷卡量较少或使用率较低等异样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发觉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视状况约谈单位主要领导或进行通报批判。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催促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快推动公务卡制度改革,并参照本通知制定强化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措施,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公务卡改革管理工作。

  

篇十三: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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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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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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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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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XX政办发〔2020〕XX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

  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

  1、公务卡支付范围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经审批人审核同意。

  2、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支出,不承担相关手续费、利息,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3、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市XX区XX局

  2020年3月1日

  

篇十五: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由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确切的说,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

  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

  有最低还款额,客户由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

  的工作人员,申请办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存款本地本行取现免手续费、免费提供短信息等优惠服务。

  公务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

  经费支由,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

  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由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由。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购买飞机票,支付住宿费、会议费,向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等支由,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规定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人教科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但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3、公务卡用于本局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6、对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经办人应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证实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办人将审批后的《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和原始发票,及时到计财科办理报销手续。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

  的;——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其他不符合本局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8、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篇十六: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

  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七: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公务卡管理实

  施细则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

  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

  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十一、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十二、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篇十八: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

  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九: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行的信用卡,有一定的透支限额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费用和财务报销业务。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支取现金用于公务消费。有特殊需要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未经持卡人同意提取现金及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六、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持卡人应严格履行公务资金计划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消费应视为持卡人的私人消费,持卡人应对相关事宜负责。

  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发生公务支出后,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证、支出凭证、发票及相关附件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应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将资金转入持卡人的公务卡,不得再向持卡人发放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后,应当自行核对资金收讫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一一、如因转账、辞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持卡人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信用卡正式消费和报销的相关手续。

  十二、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一条为了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的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完善公务卡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名片包括单位名片和个人名片。个人名片是预算单位员工持有的信用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与个人信用记录关联。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在公务卡代理行范围内,预算单位应当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本单位名片持卡人应当是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名持卡人持有一张卡,一人不得持有多张公司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向发卡行申请本单位公务卡账户的信用额度,并经发卡行核实。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与发卡行协商,在总额度内分配每张卡的信用额度。当账户总金额不能满足正式支付的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以向开证行申请临时金额调整。临时调整的有关情况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整期届满时,开证行应当及时恢复原金额。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名片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分期付款和现金存取。它不会产生积分或退还发卡行发放的卡的奖金。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单位名片和个人名片均可通过线下和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进行支付和结算。用于线下交易的单位名片必须通过“密码+签名”的方式进行验证。离线交易的销售点(POS)采购订单和在线交易的记录凭证可以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是必要的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当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和还款,逾期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行加强单位公务卡的风险控制,严格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等方面的责任关系,以及丢失和刷卡。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组织单位公务卡的试点和推广。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消费支出和报销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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