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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18 10:20:05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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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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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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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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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沈阳市司法局从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总体规划,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政策解读内容的通知》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9号)》进行政策解读。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对于人权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的具体表现。自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弥补有偿法律服务机制的内在缺陷,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日趋完善。

  《意见》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明确提出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将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推动政府建立法律援助范围、补贴标准和经费保障的动态调整机制,确立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定位,夯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底线,务求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二)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严格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辽宁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遵守案件办理时限和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建立以案件质量为导向的监管机制和评估体系和监管常态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案件补贴发放、卷宗管理等工作。

  (三)不断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要继续健全覆盖全市的法律援助网络,夯实以法律援助机构为骨干,以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系点为依托,及法律援助联络部为补充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实施意见的要求,努力在法院、看守所等需要的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和空间。

  二、加强律师工作

  (一)做实做优律师法律服务。

  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鼓励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律师为全市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部门提供对口服务。在为城区1001名社区书记配备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为全市所有社区配齐配强法律顾问;引导律师积极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探索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途径。

  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之后,律师在各级政府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各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加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法律业务将是律师业务的一个新增长点。

  律师参与依法决策机制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目前,各地都在大力推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越来越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成为党政机关、国家机关依法决策的“法律帮手”,有利于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二)推进律师资源分布均等化。

  对于在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税收、会费、人员调转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规模大、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在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新增加的律师机构中,郊县律师事务所要占总数的一半;

  引导新执业律师到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事务所联系司法所、律师联系司法所长的“双联”机制;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向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延伸服务及公益性法律服务。

  解读:《决定》指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要促使县级以下党政机关落实有关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政策,在基层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当中培养法律消费理念,培养和扩大法律消费群体,让律师在服务基层人民群众中也有钱赚,也能较好地生存。与大城市高端商务律师不同,基层律师主要靠业务数量生存,必须激活大量潜在的法律服务需求,并且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支付服务对价,不宜盲目提倡律师无偿劳动、无私奉献。应加大财政对购买基层法律服务的力度,通过经济杠杆、市场力量,引导律师资源向基层合理配置,促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

  (三)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执业纪律教育,健全完善执业惩戒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确保律师更好地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加强诚信档案管理,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等渠道公开律师诚信信息,保障群众对律师执业状况的知情权;加大各类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市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解读:《决定》要求: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

  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三、加强公证工作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时期,公证工作在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特别是在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意见》对加强公证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结合公证工作实际,明确提出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大力发展县域公证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目标,指明公证工作在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的具体任务:

  (一)积极引导公证机构提供新型公证业务。

  为招投标、土地出让、金融信贷、企业改制、财产租赁、农村生产结构调整等经济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积极研究电子证据保全、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转让等新型公证业务;积极开展强制执行公证,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服务效能。

  (二)由相关部门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开招聘具有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担任公证员,解决公证员短缺问题,壮大县域公证队伍。

  (三)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强化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

  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完善落实公证案件审批、岗位职责、办证程序、文书质量、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通过举办公证员培训班、理论研讨会等形式,全面提高公证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深入开展公证文书质量检查等专项检查及调研活动;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发挥前置、预防、保障和规范作用。

  四、加强司法鉴定工作

  (一)调整优化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布局,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是诉讼活动,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与诉讼活动的需求相适应。从地域角度来讲,要重点发展市区内的鉴定机构,郊县等地区适当发展,做到方便不同区域诉讼活动需要,降低诉讼成本;从鉴定类别来说,要根据诉讼活动的需求,对不同类别鉴定机构进行调整。如诉讼活动需求比较大的法医类、物证类和机动车类要重点发展,重点扶持。对于诉讼需求不大,但确有存在必要的类别,要保留技术水平较高、整体实力强的机构。对于重点区域和重点类别的机构,采取多种管理措施,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整体技术水平,加强仪器设备配备,提升机构外部形象,壮大机构规模,使其逐渐发展成为在司法鉴定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高水平鉴定机构。

  (二)不断改善司法鉴定人队伍的学历、职称层次和年龄结构,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技术能力、老中青梯次合理的司法鉴定人队伍。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此可见,鉴定人的技术能力和知识水平直接关系着司法鉴定的质量。而鉴定人队伍的学历和职称是考量鉴定人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为从根本上保证鉴定质量,必须不断改善鉴定人队伍的学历和职称结构,更多地吸收和培养高学历、高职称和高水平的鉴定人,逐步淘汰低学历和低职称的人员,提升高素质人才在司法鉴定人队伍所占比例。另外,要鼓励鉴定机构合理发展鉴定人队伍,积极储备年轻一代的鉴定人才,通过发挥老一代鉴定人“传、帮、带”的作用,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后备队伍,使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三)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高司法鉴定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这是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为此,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助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通过注册登记管理、名册编制和公告、行政检查和监督等工作,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全市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力争全部通过省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推进认证认可工作。

  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是加强鉴定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和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功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2012年,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督促和推进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参加认证认可,并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五)建立健全质量评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我市将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书、鉴定程序和鉴定专业水平进行评查,逐步形成常态化的评查制度。要进一步加强鉴定质量评查、行政检查和投诉调查处理力度,对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性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将在权限范围内作出严肃处理,以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一)集中开展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

  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结合依法治市有关规定,在全市集中开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专项活动,认真学习和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依法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做到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7%以上。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5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

  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公交车、地铁等方式为宣传载体,营造良好的调解工作氛围,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二)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按照《辽宁省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沈阳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沈司﹝2013﹞50号)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努力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办公场所、标识图板、调解印章、档案簿册、调解卷宗、统计报表“六规范”,做到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按照《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各区、县(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低于6万元;健全完善“以案定补”、“以奖定补”工作机制,杜绝弄虚作假,冒领案件补贴情况的发生。严格按照《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细化工作,责任到人,确保实效,年内力争使全市省级规范化调委会的比例达到总数的90%以上。

  (三)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换届选举,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对不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加强对我市物业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促进其依法规范开展调解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要积极探索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市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工作

  实施意见》(沈中法﹝2014﹞67号),在全市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窗口,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区、县(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综治办、公安、司法、民政、信访、劳动保障、国土、农业、计生、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为组成成员,下设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整合各方面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配备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法制化进程。按照市局下发的《沈阳市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聘任培训制度,实现我市人民调解员全员聘任、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的目标。采取灵活的方式重点对各区、县(市)司法局基层科长、司法所长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各区、县(市)司法局重点对一、二级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基层司法所重点对三级以下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1.管好用好政法专项编制,在此基础上,给予编制政策支持,采取从乡镇(街道)调配、区内遴选、接收转业干部、政府购买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按照省厅要求,根据市编办、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基层司法所机构设置的意见》(沈编办发﹝2007﹞52号)的规定,协调相关部门,重点督导专项编制落实不足等问题。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每个司法所配备1-3个公益岗位,解决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各项职能工作人员缺失的问题。

  2.健全完善岗位责任、政务公开、考核奖惩、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提升司法所管理水平。全市司法所要切实加强所务管理工作,切实健全和落实司法所各

  项规章制度,做到统一、公开、透明。实行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公开,工作人员职务、职责、联系方式公开,积极强化工作人员管理,做到纪律严明,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3.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标准落实业务用房,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90%以上,将司法所打造成化解矛盾、宣传法制、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平台。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责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一)以“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为载体,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

  1.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把主题活动作为重要载体,突出宣传宪法,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推动“六五”普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积极开展宪法学习实践活动。开展党委(党组)中心组宪法专题学习,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青少年中开展以宪法为主题的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大力推动宪法进公共场所,努力让宪法抬头看得见、用时找得着;利

  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组织策划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网上宪法知识竞赛;积极向普法网推送宪法宣传的微电影、微故事、公益广告、警言等普法精品,增强法治宣传的主动性、互动性和生动性。

  (二)以有效推动全民守法为目标,大力加强各层面人群法治宣传教育。

  1.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习培训、领导班子集中学法、学法情况考核考试等制度;坚持以党校、行政学院为依托对领导干部定期开展法治培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大力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法律服务进校园”活动,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积极探索在中小学校设立大学生法治辅导员工作机制。印制《青少年法律知识读本》,免费发放到全市中、小学各班级。

  3.大力加强市民、农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双联”工作,充分发挥“双联”律师及法律宣传志愿者的作用,全市各司法所围绕本地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联系“双联”律师,年内,举办两次以上法治讲座活动,实现市民、农民普法教育常态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农村广播网、有线电视网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4.大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双千”活动,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治培训。利用企业的闭路电视、电子滚动屏、宣传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三)以创新普法理念和思路为核心,努力打造法治文化精品工程。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调研。组织人员对我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开展情况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为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在中小学设立大学生法治辅导员工作机制提供依据,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2.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在全市举办大中专学生法治动漫大赛,调动青少年学法积极性;在城市公园、文化广场、教育展馆、公共街区等公共活动场所,融入法治元素,建设法治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和法治宣传橱窗等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艺活动,营造法治文化氛围,丰富群众法治文化生活。

  3.强化刊物和网上普法。以《法治之路》刊物和中国沈阳普法网、中国沈阳法律服务网为媒介,全面宣传和报道我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做法。

  4.加强社会普法。开通沈阳司法局普法微信平台,在全市范围开展普法先进人物事迹征集,并依托普法网络、微信等平台进行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开设专栏、专刊、专版、专题节目、微博、手机报等多种方式,使法治宣传教育更便捷,更有针对性。

  (四)以基础建设为助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1.推进阵地普法。利用主要街路、商场等处的LED电子大屏幕,出租车、地铁的广告宣传栏适时开展法律宣传;加强普法阵地建设,确保每个街道、乡镇有一块固定的宣传阵地;及时更新五爱法治文化长廊、大东法治文化广场、鲁园外来务工

  人员市场、八一公园等地的法治宣传栏内容,为全市公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2.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新形势下的普法能力;加强普法讲师团、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并规范讲师团、志愿者队伍的普法活动,积极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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