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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0 18:05:01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审计厅

  海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

  (四)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地方发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投资,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均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七条

  发改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及下达、投资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科技工信部门负责信息化类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统合协调、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与拨付、工程竣工决算评审、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及追踪问效,以及对我县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社会资本库的建立与管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关注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审核、现场管理、造价控制、资金财务等重点环节,提高公共投资和公共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交通运输、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水务、林业、气象、安全生产等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1/1管理和监督。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结合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和安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应合理使用,统筹安排。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均由投资主管部门纳入政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投资,并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编制,财政部门应于每年月底前负责提出本级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的财政建设资金额度。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建设资金额度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结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重点,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并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项目,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已列入项目储备库中,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规划、民生规划等专项规划;

  (二)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已经审批;

  (三)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且政府投资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备案;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四)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

  (五)项目用地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拨付资金。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及追加年度投资总额的,应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批准程序调整。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一节

  投资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十五条

  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第十七条

  对需要政府扶持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以拨款方式或无偿投入,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入补助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

  2/1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第十九条

  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二节

  直接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项目,根据下述情形进行审批:

  (一)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县总体规划、经济社会综合规划、专项规划,或者纳入海南省“多规合一”专项规划,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已经下达投资计划(资金安排)的项目,或者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的项目,或者县人民政府通过的旅游(含美丽乡村、百镇千村)、农业和扶贫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其中总投资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书,在完成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总投资万元(不含)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总投资低于万元(不含)的项目,不再实行立项审批,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书,在完成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总投资万元(不含)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总投资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不再实行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工程概(预)算书、政府审批的相关手续及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在开工前报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批复文件有效期年。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并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已经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县总体规划、经济社会综合规划、专项规划,或者纳入海南省“多规合一”专项规划,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已经下达投资计划(资金安排)的项目,或者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配置草案的项目,或者县人民政府通过的旅游(含美丽乡村、百镇千村)、农业和扶贫项目等相关材料,或者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二)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分级预审,同级审查”,由项目审批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审批权限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由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四)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评估和登记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权限由节能管理部门实行审批或登记备案。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五)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3/1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应附以下文件: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文件;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批复文件有效期年。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

  承担评估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规模与内容的依据。

  项目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

  第二十九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经组织评审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概算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

  第三十一条

  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审查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手续后,按规定程序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文件: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

  (一)实施方案文本;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文件;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

  第三十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由出资的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但项目地域跨行政区域的,应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

  第三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批复后,财政部门可以4/1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及限额设计的原则,对安排项目的财政预算进行评审。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罷。

  第三节

  资本金注入项目

  第三十五条

  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方式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其例外情形按直接投资项目规定执行。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嚕。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政府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适。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同意接受政府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灿。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方式。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鯛。

  第三十七条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当确定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可以由国有独资公司担当,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公司法》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实现国家出资意图。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蟬。

  第三十八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议书内容除应按直接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规定要求外,还应阐述申请使用国家资本金的依据和理由,提出选择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初步建议。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弒。

  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如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投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已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政府投资的,应当另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锕。

  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以及资本金注入方式。批复文件抄送单位及有效期按直接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穑。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手续。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伛。

  第三十九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除应按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规定要求外,还应阐述以下内容: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諳。

  (一)既有公司项目法人情况或拟组建公司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二)项目法人的出资方式、数额、比例;

  (三)申请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数额和出资比例;

  (四)选择出资人代表的具体方案;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附件除应按直接投资项目有关规定要求外,还应附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及项目法人各出资方签订的出资协议、项目法人自筹资金证明文件、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文件。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機。

  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情况,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各方股东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法人资本金总额中所占份额确定国家资本金所占股比;不是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折算股权或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同时期项目法人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靈韬。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当按照可5/1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尽快组建项目法人,办理有关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华缙。

  第四十一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报送、审批按直接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时,投资概算发生变化的,或国家资本金到位时资产评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原则,重新明确国家资本金数额及所占股比。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锵咏。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的各方股东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与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签订出资协议。国家资本金按要求到位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出资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资协议应当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国家资本金时,项目法人的其他股东应当收购出资人代表的相应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退还国家资本金及约定回报。收回的国家资本金及约定回报由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萵輳。

  项目法人股东中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有关手续。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椤灣。

  第四十三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由注资的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但项目地域跨行政区域的,应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麗鲍。

  第四节

  投资补助、转贷、贴息项目

  第四十四条

  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准后,或项目备案后,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转贷、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逐级报送安排投资的投资主管部门。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釵蔼。

  初审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缔嵛。

  第四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贷款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应提供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第四十七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揚銥。

  第四十八条

  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鯽礎。

  对于跨县域的,或申请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合计万元及以上的,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上级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涉及项目数量多的,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趱為。

  第五十条

  使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资金。莹谐龌蕲賞组靄绉嚴减籩诹。

  第五十一条

  初审申报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将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上级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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