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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方案

时间:2022-03-03 14:23:41 公文范文 浏览量:

XX县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县产教融合发展,推进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促进产业链与教育链有机融合,全面提高全县教育质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教育综合改革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协调、共同推进,服务需求、优化结构,校企协同、合作育人”的原则,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我区全力打造在全国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XX“XX”和XX市做好“XX”、打好“四大攻坚战”的战略需求,深化职业教育改革;
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用10年左右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完善,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职业教育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三)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编制XX县产教融合专项规划,把产教融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将产教融合相关发展要求落实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县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重大规划中。结合我县发展战略,把教育优先、人才先行融入各项政策,将产教融合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个环节,统筹优化教育和产业结构,同步规划产教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方式、实现途径和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统筹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布局。着力构建职业教育布局与产业发展布局对接体系。按照县域发展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统筹推进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及优化,鼓励县初中毕业生到县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教育,在招生计划方面予以倾斜。到2020 年基本形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资源优化、质量水平高、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总体格局。支持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急需的职业教育。贯彻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计划,鼓励我县职业学校与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加强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对接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职业教育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对接体系。支持建设1个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强的中等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点及实训基地,建设2个跻身自治区一流水平的中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到2020年,与我县县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匹配程度高、结构合理、错位发展、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专业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及新经济发展,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加快推进新工科建设。大力发展紧贴XX“XX”和 XX市做好“XX”、打好“四大攻坚战”的战略需求的学科专业,着力打造2个特色专业点及实验实训教学基地(中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旅游服务与管理等社会领域专业发展,推进专业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六)完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加快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强化就业市场对人才供给的有效调节。开展以行业、企业和劳动者需求为基础的技 能培训与岗位需求对接调查工作,定期发布我县年度技能人才供需信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等,提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制度,定期公布学科专业发展就业状况,把市场供求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引导学校对设置雷同、连续3年年均招生规模不足30人(特殊专业除外)、与区域产业不匹配、办学水平低、就业质量差的专业,及时调减或停止招生。(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七)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县本级积极探索设立专项基金,鼓励通过购买服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职业学校办学,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国有企业、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工商联)
(八)深化“引企入教”改革。引导技术性强、实践性强、工业积累程度较高的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校 企合作协同育人“七个共同”(共同研究专业设置、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开发教材、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训实习平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共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原则上应有相关行 业企业参与。鼓励企业依托或联合职业学校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建立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按职工总数2%的名额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校企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合理安排实习实训内容和岗位。采取引校进厂、引厂进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合作方式,推动职业学校把实习实训基地建在企业、企业把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建在学校,逐步形成“校中厂、厂中校”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支持职业学校建设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更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企业应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由企业工 会和人力资源部门统筹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加强对企业使用职教经费的监督检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支持企业向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转岗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支持企业一线骨干技术人员提升技能,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人员再就业培训。(责任单位:县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鼓励我县县域、行业大型或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对接自治区、XX市重点产业,共建示范性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推进实体化运作。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支持各类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结合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好办强职业学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工商联)
四、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十二)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校劳动教育,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通用技术课程。依托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特别是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开展生产实践体验等活 动。组织开展“XX工匠进校园”、“技能大师进校园”、“技术能手进校园”等系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开设职业类选修课程。鼓励县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小学定期开放。深化普职融通改革,支持县职业学校开展普职渗透试点,安排有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意愿的九年级学生到职业学校接受短期普职渗透教育。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构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多元化人才成长“立交桥”。(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十三)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坚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制度,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新型学徒制,支持县职业教育中心推行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引导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接职业学校,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足够技术工种岗位或服务、业务、管理等岗位的岗位。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和订单培养,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实践性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
(十四)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学校“双师型”和“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推动职业学校开展实名编制和非实名控制数相结合的人员总量管理模式,学校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非实名控制数总量确定岗位总量,合理设置单位岗位总量。

鼓励企业营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担任专业教师或兼职教师。支持职业学校探索实施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允许职业学校依法依归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并确定兼职报酬,鼓励职业学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面向企业聘用高层次专业人员、能工巧匠到学校任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的公开招聘计划和方案,由学校按需设岗选人用人;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将适量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请兼职教师,财政按编制内人员拨款标准拨付经费。支持职业学校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可从中提取不超过50%的收入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提高职业学校“双师型”和“一体化”教师占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推动职业学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和“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全面落实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带薪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专业教师到企业生产或服务岗实践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新入职专业教师前3年应在企业连续实践6个月以上。完善职业学校教师假期实践制度,支持在职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锻炼,学校有实践能力的教师比例达60%以上。(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完善考试招生配套改革。探索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模式。支持订单培养培训,引导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制定招生、教学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高等职业 学校分类招考政策,注重对学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培养,在“2+3”学制(即2年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3年在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基础上,通过分类招考向高等学校输送更多的合格生源,扩大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继续加大推进中职高职衔接、中职本科衔接力度,强化不同层次教育学习的“七个衔接”(培养目标衔接、专业设置衔接、课程设置衔接、工学比例衔接、教学内容衔接、教学方式方法衔接、教学资源配置衔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分段培养、联合培养工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十六)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健全职业学校理事会制度,支持职业学校组建由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参加的理(董)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有效发挥咨询与服务作用。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职业学校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强化学校目标和绩效管理,进一步下移管理重心和学术权力,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
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鼓励职业学校设立产教融合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发挥职业学校资源优势,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面向一线劳动者的各类培训;
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的各类培训。打造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互联网+教育(职业)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合校企资源,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包。鼓励职业学校积极参与实施农民工学历能力双提升计划和城乡社区教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工作。推动探索学校和行业企业课程学分转换互认,鼓励学校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十八)强化行业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产教融合工作的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发布人才需求预测,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情况定期发布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组建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作用,推进本行业产教融合。积极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促进校企合作对接,指导“双师型”和“一体化”教师培养,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制定,指导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鼓励政府、行业企业、学校通过购买服务、合作设立等方式,积极培育市场导向、对接供需、精准服务、规范运作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支持利用市场 合作和产业分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互惠的合作机制,促进校企紧密联结。(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
(二十)打造信息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依托自治区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设政府、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机构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平台,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强化职业学校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企业实践库建设,推进校企资源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
(二十一)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将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取得突出成效、发挥引领作用的企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按规定予以优先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建设上按规定予以优先支持;
财政、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相应支持。强化监测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
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二十二)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十三五”期间,围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线,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以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设施为重点,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条件,强化相关专业建设。支持中高职优质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共建骨干(特色)专业、名师团队、精品课程,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定额拨款制度,到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鼓励校企联合建立技术研发团队申报科技创新类项目,职业学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以及经所在学校同意后通过在企业兼职、开展社会服务等方式所获薪酬等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和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非营利性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按照税法规定认定免税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捐赠的,其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鼓励通过减免建设规费、返还老校区资产置换收益等方式,支持学校产教融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二十四)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配套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加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投资。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二十五)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根据我县县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支持若干具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行业、企业开展试点,重点开展校企合作、职教集团、产教联盟、混合所有制办学等试点,并争取纳入我县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开展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鼓励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和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 制改革评价。(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六)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职业学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优质教育资源,开发符合国情、国际开放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和协同创新模式。深化职业教育合作,共享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共建高端合作项目。鼓励职业学校参与配合“一带一路”建设,服务XX产能合作和企业“走出去”,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承接企业海外员工培训,与企业共 建培养培训基地,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中外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构建职业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和口岸管理局)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强化产教融合工作协调。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推进工作落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深化产教融合督查机制,制定考核标准,对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评估验收,及时通报反馈有关情况。

(二十八)营造产教融合良好环境。强化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各地产教融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加快收入分配、企业用人制度以及学校编制、教学科研管理等配套改革,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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