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公安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民警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根据《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公安民警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文字记录、系统确认等方式对 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 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
第三条
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对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功能的各种设备,包括拍照设备、录音设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办案区视音频记录设备等,但秘侦秘录、化装侦查、暗访取证等涉密执法活动所使用的设备除外。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情况说明、交接登记等书面记录。
系统确认包括执法办案系统案件办理全流程使用痕迹及上传各类证据材料。
第二章 配备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公安机关配发的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执法记录是指民警在先期处警和现场执法执勤活动中,对其处警和现场执法执勤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以及收集、固定、保存的证据。
第五条 为了满足执法办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为目标,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要做到“出警必带、处警必用、资料必存、专人保管”。
第六条 具有行政、刑事执法权限的民警应全部配备执法记录仪,配备率应达到 100%。
第七条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工作。装备计财科负责执法记录仪的购置、配发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法制大队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体系;指挥中心负责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督察大队负责对执法记录仪日常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与信息采集规范
第八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执法办案单位应确定专人为本单位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对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进行日常管理。
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民警在现场执法执勤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一)警情处置;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当场查处违反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行政违法行为;
(四)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五)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拒绝、阻碍民警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执法执勤活动中民警认为需要记录的。
第八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时要完整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事、物、地情况,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违法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言行及体貌特征;
(二)现场与当事人、目击证人的谈话内容;
(三)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获取的证据。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记录:
(一)非执法执勤行为;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时应遵循全程记录原则,使用时间应自民警到达现场时起至现场执法结束时止。民警必须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内容客观、完整。
如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记录中断的,使用民警应尽快排除故障,续录时要对中断记录原因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现场无法排除故障的,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载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单位记录仪管理员留存。
第十二条
民警在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日期、时间等信息设定准确,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第十三条
民警佩戴执法记录仪时,应着制式警服,保持警容严整,并将执法记录仪牢固佩戴,调整好记录角度,确保记录内容清晰、完整。
因特殊执法执勤需要秘密记录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对有拒绝、阻碍民警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民警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告知行为人注意其自己的言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民警在执法执勤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信息保存
第十六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加强执法记录管理,保证执法记录准确、及时、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警应当在执法执勤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将执法记录接入本单位执法记录工作站,将执法记录信息存储至后台硬盘服务器中。
(二)执法记录管理员应当对本单位接处警登记进行检查,督促民警在接处警登记中处警情况一栏以民警姓名、时间、案件描述的形式,备注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情况。
(三)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按以下要求确定:
1、简单无争议的警情处置,当场盘问、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个月; 2、行政案件类执法活动,保存期限为案件终结后三个月,但不得少于 6 个月; 3、刑事案件类执法活动,保存至案件判决生效;案件被撤销或者不起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录光盘存入侦查卷; 4、涉嫌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或者执法过程中民警与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发生冲突、纠纷,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警情,保存至事项处理终结。必要时,应当刻录光盘长期保存; 5、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当刻录光盘长期保存;
6、其他需要保存资料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十八条
记录人员和管理人员严禁删改、泄漏、外传记录资料。因执法办案需要,调取或查看资料必须按相关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执法记录仪等相关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民警应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做好登记。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检查,确定故障或损坏情况后,及时报警务保障部门,由警务保障部门统一送厂家维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条
执法记录仪按照“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执法记录仪。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记录仪,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网络、媒体负面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外传记录资料的;
(三)对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记录,致使记录损毁、灭失的;
(五)故意毁坏记录仪及相关存储设备的;
(六)将执法记录仪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