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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实施方案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交流

时间:2023-05-21 08:20: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实施方案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精神,根据《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实施方案 ,供大家参考。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实施方案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进程,切实做好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构建覆盖城乡、均衡发展、体制顺畅、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确保2025年顺利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普及普惠”的工作思路,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多措并举,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增强办园活力,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使教育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契合,为全面建设美丽新万载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均衡发展、体制顺畅、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到202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8%,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6%,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60%。

  (二)年度发展目标

  ——2021年,新建3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小区幼儿园1所,村级公办幼儿园2所。启动新的一轮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认定60所民办幼儿园为新的一批惠性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4%,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2%,公办在园幼儿占比达53%。

  ——2022年,新建4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小区幼儿园1所,村级公办幼儿园2所,乡镇第二公办中心幼儿园1所。认定20所民办幼儿园为新的一批普惠性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3%,公办在园幼儿占比达55%o

  ——2023年,新建4所公办幼儿园,其中新建小区幼儿园1所,村级公办幼儿园2所,乡镇第二公办中心幼儿园1所。认定20所民办幼儿园为新的一批普惠性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6%,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4%,公办在园幼儿占比达57%。

  ——2024年,新建4所公办幼儿园,其中南部新城区新建小

  区幼儿园1所;新建村级公办幼儿园2所,乡镇第二公办中心幼儿园1所。认定16所民办幼儿园为新的一批普惠性幼儿园,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7%,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6%,公办在园幼儿占比达59%。

  一一2025年,新建3所公办幼儿园,其中南部新城区新建小区幼儿园1所;村级公办幼儿园2所。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8%以上,公办在园幼儿占比达60%。

  三、工作任务

  (一)全力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点。一是继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凡城镇单个小区800户及以上必须配建1所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800户以下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到2025年,预计配建或合建小区幼儿园5所,可增加学位1440个。二是在办好每个乡镇(街道)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同时,拟在黄茅、株潭、潭埠三个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发达的的乡镇建设集镇第二公办园,按每园360个学位计算,可增加学位1080个。三是加快村级公办园建设,常住2000人口以上行政村须建1所村级公办幼儿园,2000人以下联合办园。至2025年,计划新建10所村级公办幼儿园,每所幼儿园按一轨制90名幼儿规模计算,预计可新增学位900个。到2025年通过多措并举,预计公办学前教育可新增学位总计3420个。

  .启动第二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2021年启动第二轮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加大普惠性民办园占民办园的比重。采取优先选派教师参与各级各类培训研究、入园开展教研指导、集团化管理资源中心共享、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全员纳入集团化管理和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卫健委、市监局等部门配合,每年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普惠性达标评估与认定。

  (二)全面提升保教保育质量。

  .坚持科学保教。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研究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十项规定》等规定,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科学做好“幼小衔接”。实施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全面开展幼儿园达标升级活动,深入推进省、市级示范园建设,推动各园持续改善办园条件。充分发挥幼教协会作用,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大力推进幼儿园课程游戏化、生活化和园本化,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好人文化、核心价值观教育。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一支立足实践、熟悉业务的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

  .加强学前教育教学教研。配备学前教育县级教研员,建立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完善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的立体

  教研指导网络。推进集团化办园管理资源中心建设,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业务指导,发挥优质示范、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作用,探索城乡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模式,提升村级幼儿园办园水平,幼儿园教研水平整体得到提升。

  (S)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严格准入制度。所有民办幼儿园必须获得办学许可证,完善和落实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监管。

  .严格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各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幼儿伙食费要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对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查处。2021年12月底前,由县发改委牵头完成公办幼儿园新的收费标准定价调整工作。

  .全面改善办园条件。对照《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对县域内公、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进行逐一核实,建立整改台账,督促指导现有不达标的公、民办幼儿园按时限完成办园条件的达标整改工作任务,满足保教基本需求。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加大公办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配备,采取同工同酬的方式及时补充编外教师。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齐配足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加强师资培训。要确保增加教师数量与提高师资质量同步发展,以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大力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加强公、民办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开展名师工作室工作,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幼儿师资整体素质提升。

  .加强园长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幼儿园园长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的学前教育工作者担任。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任职。强化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升办园理念和管理水平。

  四、保障机制

  .组织保障

  成立以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教育、编办、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市监、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加强分工协作,定期总结工作推进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凝聚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强大合力。各乡镇(街道)要比照成立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前教育重大事项,破解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经费保障

  一是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按在园幼儿按标准足额拨付。二是从2021年开始,对评估认定且年检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普惠性民办园,按照省级补助标准进行拨付扶持;对年检考核不达标的幼儿园限期整改达标后的幼儿园当年不享受补助,次年达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纳入扶持;对整改不到位,次年仍不达标的幼儿园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扶持。

  .师资保障

  按每班两教一保配备,尚缺的专任教师以同工同酬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聘学前支教志愿者解决。

  五、加强督导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的综合考评范围,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进度。并以此作为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对履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职责不力、不按时认真开展自评自查、弄虚作假等行为或未如期实现目标任务问题的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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